(2017)晋06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与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行初6号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所在地址大同市城区原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向云,女,汉族,被告大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大同市御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彦平,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贺振宇,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郭斌,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大同市迎宾街。法定代表人董建中,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邸昭,男,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省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诉被告大同市人民政府、被告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因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被注销,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不存在,原告当庭表示需核查,庭后自愿提出了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审判长 周玉宝审判员 郭明霞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