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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与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行初6号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所在地址大同市城区原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向云,女,汉族,被告大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大同市御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彦平,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贺振宇,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郭斌,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大同市迎宾街。法定代表人董建中,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邸昭,男,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省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诉被告大同市人民政府、被告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因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被注销,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不存在,原告当庭表示需核查,庭后自愿提出了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大同市城区顺利加油站。审判长  周玉宝审判员  郭明霞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