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滦县国土资源局、陈国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国土资源局,陈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滦县新城滦河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朱桂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国会,现住滦县。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陈国会违法占地建房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3月28日本院予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予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属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范围;“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应由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不属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故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井泉审判员  刘兆生审判员  薛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译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