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杰与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877号原告:张杰,男,生于1981年2月1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李玲,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铭,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家成,男,生于1950年7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张杰与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立案。原告张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