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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文峰与李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峰,李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2720号原告:夏文峰,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束祥令(系夏文峰表叔),男,195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李军,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成,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文峰与被告李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文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束祥令、被告李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李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万元,并承担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2012年左右,李军因经营需要向夏国祥(夏文峰父亲)借款20万元,至2014年3月17日,李军结欠夏国祥27万元本息,李军向夏国祥出具27万元借条一张并注明年息12%。后夏国祥因病与李军商定将债权转让给夏文峰,并重新出具借据一份。2016年7月11日,因李军未能还款,又换借据一份。后经多次索要,李军仍未归还借款,遂诉至法院。李军辩称,2014年3月17日,我向夏国祥借款20万元,当时约定借期三年,年息12%,所以出具了27万元的借条;对于债权转让给夏文峰我认可,但是转让时考虑到我的经济情况,夏文峰未要求我承担利息,所以本案应当是以本金20万元向夏文峰偿还,从法院判决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军向夏文峰借款,约定年息12%,于2014年3月17日向夏国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夏国祥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正,年息12%,借款人李军”。后因夏国祥生病,将该债权转让给夏国祥的次子夏文峰,李军收回其向夏国祥出具的借条,重新向夏文峰立据,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夏文峰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正,借款人李军”,该条据中夏国祥的长子夏文海在条据上备注“因夏国祥脑出血住院开刀,现将借条转给其儿子夏文峰”。嗣后,夏文峰索款未果,李军又于2016年7月11日重新向夏文峰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夏文峰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正借款人李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夏国祥的长子夏文海的证言,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首先,夏国祥与李军之间的借贷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李军将其向夏国祥出具的借条收回、重新向夏文峰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夏国祥已通知李军债权转让给夏文峰,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李军与夏文峰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在2016年7月11日,李军向夏文峰出具借条时,借条上注明还款金额为27万元,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本院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军应在夏文峰主张之时偿还27万元,夏文峰要求李军承担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文峰270000元。二、驳回原告夏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李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孔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晶晶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