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晓峰、广西鑫达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峰,广西鑫达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峰,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公务员,住蒙山县。被执行人广西鑫达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C座21-A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峰与被执行人广西鑫达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黄晓峰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峰与被执行人广西鑫达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永炎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