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岳立强与王仕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立强,王仕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086号原告:岳立强,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平邑县。被告:王仕刚,男,汉族,具体信息不详。原告岳立强与被告王仕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康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