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以祥与夏德明、丁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以祥,夏德明,丁义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719号原告:丁以祥,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夏德明,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丁义风,女,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丁以祥与被告夏德明、丁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于2017年2月9日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贝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