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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英杰与靳丙祥、杨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靳丙祥,杨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028号原告李英杰,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别古庄镇于村人,现住。被告靳丙祥,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西麻村人,现住。被告杨静,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北辛溜乡塔营村人,现住。本案在审理原告李英杰与被告靳丙祥、杨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杰负担。审判员  姜立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凤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