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郗小路与刘冬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小路,刘冬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417号原告:郗小路,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劭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冬梅,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郗小路与被告刘冬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郗小路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郗小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小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郗小路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