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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郗小路与刘冬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小路,刘冬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417号原告:郗小路,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劭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冬梅,女,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郗小路与被告刘冬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郗小路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郗小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小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郗小路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