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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李培华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4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李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457号原告:陈桂英,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李培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诉被告李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英以得知被告李培华被送往强制戒毒,待被告戒毒完毕后再另行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陈桂英负担。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