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李培华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4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李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457号原告:陈桂英,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李培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诉被告李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英以得知被告李培华被送往强制戒毒,待被告戒毒完毕后再另行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陈桂英负担。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