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丰世堂、丰已森与张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世堂,丰已森,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丰世堂,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丰已森,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政府参公人员,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张辉,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丰世堂、丰已森与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丰世堂、丰已森依据(2016)川062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辉退还申请执行人丰世堂、丰已森定金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辉的银行存款10126.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2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小 明代理审判员 龚 小 江代理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