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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泽军与胡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军,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356号原告:王泽军,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胡伟,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德吉路,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泽军与被告胡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王泽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泽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泽军负担。审判员 仁丹旺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