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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宗明与雷光云、余燕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明,雷光云,余燕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213号原告:刘宗明,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雷光云,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余燕惠,女,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刘宗明与被告雷光云、余燕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宗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