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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盛吉与赵青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盛吉,赵青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696号原告:王盛吉,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赵青友,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王盛吉与被告赵青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盛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盛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盛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6元,已减半收取计1143元,由原告王盛吉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李匀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