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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民初75号原告:孙某,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某,某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市。被告:刘某,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某市,系张某之夫。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付清所借原告120000元;2、由二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0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4月29日,二被告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两次借款均由被告刘某给原告出具欠条。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至今,致原告诉至法院。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原告孙某要求二被告付清所借款项12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其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借原告孙某120000元。二、二被告对该笔债务互负连带偿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张某、刘某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张某、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