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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洋县信用联社与王国柱、王建轩、刘晓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轩,刘晓利,王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屈扬,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建轩,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刘晓利,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王国柱,男,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2015)洋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建轩、刘晓利、王国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轩先后三次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共计6万元,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领取;经查,对余款三名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何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