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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龙与张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张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799号原告:张龙,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张小涛,男,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诉被告张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