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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崔利民与王营营、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民,王营营,王某,王乃国,李新英,刘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807号原告崔利民,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汀罗镇中和村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营营,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告王某。法定代表人王营营,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系王某之母。被告王乃国,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刁口乡渔民村村民,现住。被告李新英,女,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刁口乡渔民村村民,现住。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北宋镇刘城村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田超,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号*栋。负责人:赵国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鉴,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原告崔利民与被告王营营、王某、王乃国、李新英、刘建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据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所涉同案的受害人仍在治疗期间,导致本案无法计算相应的保险赔偿数额,且本案涉及工伤保险赔偿前置仍未处理完毕,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利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润波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宋绍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