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妙与夏昌义、杨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妙,夏昌义,杨建培,刘祖辉,胡妙,夏昌义,杨建培,刘祖辉,胡妙,夏昌义,杨建培,刘祖辉,胡妙,夏昌义,杨建培,刘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072号原告:胡妙,女,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青,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昌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建培,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祖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胡妙与被告夏昌义、杨建培、刘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夏昌义负担。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