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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陶善友、王仁仙与俞春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善友,王仁仙,俞春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974号原告:陶善友,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王仁仙,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笑,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春堂,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陶善友、王仁仙诉被告俞春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陶善友、王仁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善友、王仁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善友、王仁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善友、王仁仙负担。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