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异1号案外人杨晓霞。申请执行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杨晓霞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对冻结其账户余额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杨晓霞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杨晓霞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孙黎霞审判员  吕明正审判员  殷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