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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房俊信与邵永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俊信,邵永西,房俊信,邵永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753号原告:房俊信,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邵永西,男,成年,住淄川区。原告房俊信与被告邵永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房俊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拖欠煤款7205.00元、运费700.00元,共计790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原煤一车。原告将原煤送到被告指定的单位处,后被告便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煤款和运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在2015年10月25日支付给了原告2100.00元煤款。剩余煤款和运费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经我院查找、送达,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俊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洪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