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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666号、银冬路122号5幢603室。法定代表人:冯宝国,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6号楼167室。法定代表人:刘民政,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0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向被上诉人发送货物,上诉人为履行义务的一方,上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完成交货义务,故深圳市宝安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深圳市宝安区,而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周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