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爱民与马仁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民,马仁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874号原告:马爱民,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马仁华,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马爱民与被告马仁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马爱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爱民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马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倪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奕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