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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爱民与马仁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民,马仁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874号原告:马爱民,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马仁华,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马爱民与被告马仁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马爱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爱民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马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倪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奕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