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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孝杰与古刚利、古卫、古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杰,古刚利,古卫,古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陈孝杰,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古刚利,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古卫,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古敬,女,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孝杰与古刚利、古卫、古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3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古刚利、古卫、古敬房产另案处置中,经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李 杨审判员 瞿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陈 利书记员 王晓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