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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肖天祥与邓庆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天祥,邓庆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4民初1103号 原告:肖天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议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庆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 原告肖天祥诉被告邓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肖天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天祥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 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程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