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肖天祥与邓庆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天祥,邓庆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4民初1103号 原告:肖天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议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庆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安龙镇。 原告肖天祥诉被告邓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肖天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天祥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 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程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