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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支行与李冬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支行,李冬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支行(以下简称在“连珠山建行”)。法定代表人:张景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川,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庆,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连珠山建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鸡西市公安局出具了《被盗车辆扣押证明》一份,认定该车“系湖南茶陵县公安机关立案的被盗车辆”,因此,双方当事人的买卖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就购车款的返还数额,应返还2001年4月6日李冬庆在连珠山建行支付的价款及2001年4月6日以来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你院判决返还18.7万元即本金9.6万元及2001年5月29日以来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是否得当。以上意见,望你院重审时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支行。审判长  杨桂荣审判员  曹彦林审判员  郭以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