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宇航、刘可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宇航,刘可欣,刘佳慧,张兰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民特1号申请人刘宇航。申请人刘可欣。申请人刘佳慧。法定代理人韦平,系以上三申请人的祖母。被申请人张兰英。申请人刘宇航、刘可欣、刘佳慧申请宣告张兰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刘宇航、刘可欣、刘佳慧是张兰英与刘唐泽生育的小孩,刘唐泽是韦平的儿子,2014年6月20日,刘唐泽因病去世,办理了刘唐泽的后事以后,2014年7月,张兰英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宇航、刘可欣、刘佳慧由祖母韦平负责抚养,现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张兰英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兰英,女,原住博白县凤山镇龙城村大和队023号,系申请人刘宇航、刘可欣、刘佳慧之母,于2014年7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1月22日发出寻找张兰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张兰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14年7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达2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刘宇航、刘可欣、刘佳慧作为张兰英的子女,申请宣告张兰英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兰英为失踪人;二、指定韦平为失踪人张兰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