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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与赵伟、王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王庆国,赵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595号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住所:彰武县哈尔套镇。投资人:贾玉和,经理。被告:王庆国,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兴隆堡镇。被告:赵伟,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原住辽宁省彰武县兴隆堡镇。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与被告王庆国、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于同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负担。审判员  纪赛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