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与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沪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1130号原告: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666RX4。法定代表人:蒋培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树莉,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习存,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岙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214549796XL。法定代表人:蒋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春生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树莉、方习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沪光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3344.01元,并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3月4日、3月18日、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四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不同规格的紫铜带,货到14天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沪光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9日、3月4日、3月18日、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四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不同规格的紫铜带,货到14天付款。合同对单价、质量等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2016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原告353344.01元,并承诺在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在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2017年1月6日双方再次对账确认,被告应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3344.01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应按约付款。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沪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3344.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起确定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3元,减半收取2621.5元,保全费1834元,由被告沪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华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