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张某某诉王某某、翟某、马某物权保护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翟某,马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625号原告:张某某原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翟某被告:马某原告张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翟某、马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逸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