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青民与王国省、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民,王国省,戚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870号之一原告:张青民,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开发区。被告:王国省,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戚丹丹,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原告张青民诉被告王国省、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青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张青民负担。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