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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青民与王国省、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民,王国省,戚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870号之一原告:张青民,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开发区。被告:王国省,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戚丹丹,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原告张青民诉被告王国省、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青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张青民负担。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