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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玉莲诉赵居友、阴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莲,赵居友,阴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宋玉莲被执行人:赵居友被执行人:阴秀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宋玉莲申请执行赵居友、阴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