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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石建华、石建萍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建华,石建萍,石建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6民特2号申请人:石建华。申请人:石建萍。申请人:石建美。申请人石建华、石建萍、石建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石学武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石学武,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昌邑市都昌街道刘家埠社区居民。申请人石建华、石建萍、石建美与被申请人石学武系姐弟关系、兄妹关系。201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出门前未告知任何人其去向,申请人及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也未寻得其下落,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石学武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石学武,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户籍地昌邑市都昌街道刘家埠社区,原住昌邑市都昌街道刘家埠社区,系申请人石建华之弟,申请人石建萍、石建美之兄。被申请人父母均已去世,其父母生前育有二子三女,长子石学武,次子石学仕,长女石建华、次女石建萍、三女石建美,被申请人石学武一直未婚,无子女。2012年1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石建华、石建萍、石建美提交宣告被申请人石学武死亡的申请后,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在法制文萃报(国内统一刊号:CN11-0196)上发出寻找石学武的公告。公告期内,被申请人石学武未归,未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未有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石学武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石学武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作为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有权利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依法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无音讯,因此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学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斐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