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彦保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曾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保,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张彦保,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崔成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定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辉,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张彦保与被执行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曾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94741元,执行费2434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105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峰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