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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16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康某某应收房款2026500元,此款交付到昌图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