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16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康某某应收房款2026500元,此款交付到昌图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