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政杰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杰,盖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443号原告:王政杰,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日庆,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玲,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原告王政杰与被告盖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政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庚春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