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六枝特区某仓储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六枝特区某仓储服务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127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生,彝族,无业,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特区某仓储服务部,住所地六枝特区东苑小区西区3号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DXRY26X。经营者:易金华。原告王某与被告六枝特区某仓储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开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浦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