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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六枝特区某仓储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六枝特区某仓储服务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127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生,彝族,无业,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特区某仓储服务部,住所地六枝特区东苑小区西区3号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DXRY26X。经营者:易金华。原告王某与被告六枝特区某仓储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开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浦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