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炼诉熊水芝、敖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炼,熊水芝,敖国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175号原告:王炼。被告:熊水芝。被告:敖国爱。原告王炼诉被告熊水芝、敖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熊水芝、敖国爱,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熊水芝、敖国爱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炼对被告熊水芝、敖国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靖魁人民陪审员 王道翠人民陪审员 郑祖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