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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炼诉熊水芝、敖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炼,熊水芝,敖国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175号原告:王炼。被告:熊水芝。被告:敖国爱。原告王炼诉被告熊水芝、敖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熊水芝、敖国爱,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熊水芝、敖国爱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炼对被告熊水芝、敖国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靖魁人民陪审员  王道翠人民陪审员  郑祖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