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兴海与被执行人张贵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海,张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69号申请人杜兴海,男,1979年2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张贵生,男,1968年8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杜兴海与被执行人张贵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鹤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贵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剩余款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9400元,同时申请人也无须完成扫尾工程。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支付完毕9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4)鹤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