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陈学太、陈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军,陈学太,陈龙,于晶晶,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海安县兴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964号申请人王国军,男,1979年9月9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陈学太,男,1964年10月8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10月12日生,住址。被执行人于晶晶,女,1990年10月17日生,住址。被执行人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新生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学太,经理。被执行人海安县兴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上湖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学海,经理。关于王国军申请执行陈学太、陈龙、于晶晶、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卅伍公司)、海安县兴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4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学龙、陈龙、于晶晶、卅伍公司、兴东公司归还王国军借款本金26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5元。因陈学龙、陈龙、于晶晶、卅伍公司、兴东公司未能按期给付,因王国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6206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陈学龙、陈龙、于晶晶、卅伍公司、兴东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于晶晶名下有苏F×××××马自达牌汽车一辆、陈龙名下有苏F×××××纳智捷汽车一辆,本院均进行了查封;卅伍公司名下位于城东镇新生村一组1幢、2幢、3幢、4幢、5幢的房产已被本院进行了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陈学龙、陈龙、于晶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能执行款到钱款。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王国军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学龙、陈龙、于晶晶、卅伍公司、兴东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王国军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陈学龙、陈龙、于晶晶、卅伍公司、兴东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