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新梅、陈娥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新梅,陈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蒋新梅,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武宣县地方税务局合同制工人,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陈娥文,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新梅与被执行人陈娥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新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蒋新梅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者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目的正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廖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