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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映红与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映红,陈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275号原告:赵映红,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陈宏,男,汉族,1986年10月21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秦郁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原告赵映红与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映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映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映红负担。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