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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殷茂科与汤效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茂科,汤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殷茂科,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农民。被执行人汤效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农民。申请执行人殷茂科与被执行人汤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茂科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案款为1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74.00元。已执行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殷茂科与被执行人汤效明就剩余部分达成了由被执行人汤效明于2018年6月份还20000元,11月份还80000元,利息在还80000元时再商量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402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不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2017)宁0402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王艳秀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雪玉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