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谈咸亮诉张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咸亮,张书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231号原告谈咸亮,男,生于1939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张书凤,女,生于1960年4月10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咸亮与被告张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咸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谈咸亮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谈咸亮负担。审判员  田文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雁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