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剑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剑超(别名:李土胜),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剑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荣华、被告人李剑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剑超从湛江市坡头镇一绰号叫“亚相”(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的男子购回毒品海洛因后,再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李某2(两人均已行政处罚)吸食,从中牟利。一、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李某1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剑超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双方约定到化州市良光镇茅山如兰村的公庙旁交易。后李剑超窜到如兰村的公庙背后处,贩卖了约0.05克海洛因给李某1,得款人民币50元。二、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李某2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剑超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双方约定到化州市良光镇茅山平坡村高速桥底处交易。后李剑超窜到良光镇茅山平坡村高速桥底处,贩卖了约0.05克海洛因给李某2,得款人民币5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剑超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剑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06)吴刑初字45号刑事判决书、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阳中法刑执字第4390号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化州市公安局的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剑超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剑超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剑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剑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剑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杨均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