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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崇高与缪晓权、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崇高,缪晓权,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崇高,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缪晓权,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燕,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崇高申请执行缪晓权、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缪晓权、何燕房产在另案处置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李 杨审判员 瞿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