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6058苏州久鋐电子有限公司与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久鋐电子有限公司,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058号原告:苏州久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北海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6549449A。法定代表人:张江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芸,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9673494B。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明,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久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久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久鋐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久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172元,由原告苏州久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颖瑛人民陪审员 冯金宝人民陪审员 赵 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