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谷怀民与康博中兰州华铁工程监管咨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怀民,康博中,兰州华铁工程监管咨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329号原告:谷怀民,西峰区。被告:康博中,西峰区。被告:兰州华铁工程监管咨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西峰区。负责人:王涛,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怀民与被告康博中、兰州华铁工程监管咨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怀民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谷怀民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谷怀民1150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维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