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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虞瑞武与郑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瑞武,郑煌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609号原告:虞瑞武,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郑煌静,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虞瑞武与被告郑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瑞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煌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瑞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煌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被告郑煌静因临时周转需要,向原告虞瑞武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款项汇至郑煌静账户。借款后,被告郑煌静均未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被告郑煌静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虞瑞武提供的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虞瑞武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借款未约定期限,原告虞瑞武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郑煌静偿还,但应给予适当宽限期。原告虞瑞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煌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虞瑞武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郑煌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朝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 威 来源:百度“”